(2016)黔052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胡勇江与曾永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江,曾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胡勇江,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曾永江,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胡勇江申请执行曾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永江应偿还申请人胡勇江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6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永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勇代理审判员 孙 迅代理审判员 龙明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