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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721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海涛,农民。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海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朋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63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海涛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鲁B×××××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平度市郭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城路路口处右拐弯,因观察不周,与顺向行驶石学美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自行车损坏,石学美当场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海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学美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海涛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6年5月9日,被告人王海涛与被害人石学美近亲属牟元杰、牟会会、牟丽艳、牟洪涛、牟洪明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向保险公司追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被告人王海涛自愿付给被害人亲属精神损失费肆万陆千元整,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海涛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海涛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侯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