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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韩广学与李广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广学,李广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135号原告韩广学,男,汉族,村民。被告李广应,男,汉族,村民。原告韩广学与被告李广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广学诉称,2008年,被告李广应虚构事实,先后骗取自己现金18700元。2011年5月,被告李广应因诈骗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李广应骗取自己的现金至今未得到处理。原告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骗取的现金187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广应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广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利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