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旗支行与斯当脑日布、斯庆花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旗支行,斯当脑日布,斯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旗支行,营业场所:鄂托克旗乌兰镇社保局对面,营业执照注册号:152725000002687,负责人:樊海涛,职务:行长。授权代理人:杜世贵,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斯当脑日布,男,蒙古族,1957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斯庆花,女,蒙古族,1958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斯当脑日布、斯庆花公证债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9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