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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冬昌、胡爱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冬昌,胡爱华,胡杏凤,李贵元,鹰潭市圣丹佳精工发展有限公司,鹰潭贵元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441号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90957183X,住所地贵溪市建设路阳光广场A区4号。法定代表人:夏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丰,男,26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军,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冬昌,男,48岁。被告:胡爱华,女,45岁。被告:胡杏凤,女,48岁。被告:李贵元,男,51岁。被告:鹰潭市圣丹佳精工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96126-0,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贵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鹰潭贵元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95432-4,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工业二路至工业六路中间。法定代表人:李贵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冬昌、胡爱华、胡杏凤、李贵元、鹰潭市圣丹佳精工发展有限公司、鹰潭贵元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7元,减半收取为450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晓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