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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靖余明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余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2318号原告:靖余明,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靖向军,武汉市新洲区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资本大厦4楼401室。负责人:赵金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骏遥,该公司职员。原告靖余明与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3日,原告靖余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余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余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余明负担。审判员  陶雄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梅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