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64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世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