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亚美、张士豪、张妮、郇克锋、郑文兰诉被告陈海涛、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初4028号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对原告杨亚美、张士豪、张妮、郇克锋、郑文兰诉被告陈海涛、温县阳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202初4028号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2016)皖1202初4028号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亚美、张士豪、张妮、郇克锋、郑文兰各项损失709062.63元;”补正为“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亚美、张士豪、张妮、郇克锋、郑文兰各项损失836862.86元;”。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啸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