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臧帅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帅,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396号原告:臧帅,现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法定代理人:张海君,女,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明清明,村长。原告臧帅与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臧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臧帅承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