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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古蔺二郎名酒名镇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王锐、被告王宗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二郎名酒名镇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王锐,王宗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496号原告:古蔺二郎名酒名镇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邹健,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家煜,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锐,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9日,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王宗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古蔺二郎名酒名镇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王锐、被告王宗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小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