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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恢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关于李沛南与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沛南,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恢64-2号申请执行人:李沛南,女,生于1976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南溪区人。被执行人:谭芳,女,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南溪区人。本院在执行李沛南与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谭芳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沛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唐升华审判长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