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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3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凸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凸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054号之一原告: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农行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9045412-4。法定代表人:苏果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大道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7341-8。法定代表人:付志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该公司职工。被告:安徽凸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灯塔社区综合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21051472083B。法定代表人: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凸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马岗集农贸市场项目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向被告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被告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是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案应由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江县鹏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马岗集农贸市场项目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被告中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经本院初审,争议合同的名称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系劳务分包,故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移送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时柱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