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温志强与许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志强,许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温志强,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许展华,,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志强与被执行人许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遂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企业登记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33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洽胜审判员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