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5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易中培与陈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中培,陈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422号原告:易中培,男,汉族,1993年11月27日生,住。被告:陈莉,女,汉族,1966年2月6日生,住。委托代理人:刘儒,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央,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中培诉被告陈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中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易中培负担。审判员 谭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