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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姜凤娣与翁君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娣,翁君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394号申请人:姜凤娣,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翁君孝,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凤娣与被执行人翁君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凤娣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姜凤娣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富城商初第9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