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群众。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辩护人冯福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辩护人冯福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为打鸟,从淘宝网上购买配件组装气枪一支,后刘某甲申请QQ号使用陌陌号发布出售枪支信息,并继续从淘宝网购买配件组装了两支用于出售。因公安机关查处枪支,刘某甲将自用的一支气枪和用于出售的两支气枪埋藏在自家玉米地里。2015年7月22日,商林刑警队接匿名举报,将上述三支气枪查获。经公安部鉴定,该三支气枪为枪支。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QQ空间出售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物证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组装的气枪没有卖出,是犯罪中止,另认为数量较小,未造成后果,情节较轻,无前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为打鸟,从淘宝网上购买配件组装气枪一支,后刘某甲申请QQ号使用陌陌号发布出售枪支信息,并继续从淘宝网购买配件组装了两支用于出售。因公安机关查处,刘某甲将自用的一支气枪和用于出售的两支气枪埋藏在自家玉米地里。2015年7月22日,商林刑警队接匿名举报,将上述三支气枪查获。经公安部鉴定,三支气枪均为枪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在淘宝网购买零部件组装气枪,然后用QQ号码在空间和群里发信息出售,组装的气枪卖给了本村刘某乙和刘某丙每人一支。自己留用一支打鸟,还有两支没卖,后来知道公安机关查的紧,就把三支气枪藏起来了。2、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的一天,我去刘某甲家玩看见他拿着一把气枪不错,我说要一把,过了十多天他把组装好的气枪给了我,我给他700元钱,当时被我媳妇知道了,她把枪给砸烂了,我家人知道刘某甲卖枪出事了,就把枪上交了公安机关。3、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我在刘某甲那里买了一把气枪,他说600元,我没给清钱,我的枪已上交公安机关。4、证人黄某证言,证实我和丈夫刘某乙在村里收粮食,我们算账时钱对不上,我问丈夫怎么回事,他说买了气枪,我很生气就和他吵架,我把气枪用斧子砸坏了,现已上交公安局。5、出售信息及照片,证实刘某甲在QQ空间发布出售信息情况。6、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刘某甲埋藏地点提取气枪三支已扣押。7、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对提取的刘某甲三支气枪,经鉴定为枪支。8、献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证明,刘某甲无犯罪记录。9、到案经过,2015年7月23日公安局民警在西城乡久久水暖将刘某甲抓获。10、办案说明,刘某乙购买的气枪已破坏,刘某丙购买的气枪经鉴定无法确定是否为枪支,均已上交公安局。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日期及住址。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购买零件组装枪支欲非法出售,经鉴定三支为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无前科,犯罪行为未造成后果,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组装的枪支未卖出是犯罪中止的意见,与事实不符。经查,被告人购买零部件后组装已完成,是因发布信息后没有卖出,并非自动放弃犯罪,不能认定犯罪中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先行羁押的31日已折抵刑期。)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坤审判员 王和旺审判员 许西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净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