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聂祥与聂振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21民特6号申请人:聂祥,男,住永吉县。申请人聂祥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聂祥称,请求申请宣告聂振国失踪。申请人聂祥与被申请人聂振国系父子关系。聂振国,户籍地为永吉县,于2009年3月10日出境去往韩国,至今无任何联系,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聂振国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聂振国,男,户籍地为永吉县,原住永吉县,系申请人聂祥的长子。聂振国于2009年3月10日出境去往韩国劳务,至今无入境记录,下落不明。申请人聂祥申请宣告聂振国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在江城日报发出寻找聂振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聂振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聂振国自2009年3月10日出境去往韩国劳务,至今无入境记录,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聂祥申请宣告聂振国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聂振国失踪;二、指定聂祥为失踪人聂振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