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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潘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潘永红,潘丽娟,朱双华,马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48号。负责人:胡晓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永红,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潘丽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朱双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马美红,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潘永红、潘丽娟、朱双华、马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朱双华、马美红拥有徽州区文峰路玫瑰花城西区21幢6号房的房产(房地权证为徽房第6756(B)号)且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以担保借款。因潘永红、潘丽娟、朱双华、马美红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双华、马美红在徽州区文峰路玫瑰花城西区21幢6号房的房产(房地权证为徽房第6756(B)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