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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进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454号起诉人杨进桃(系死者侯建军母亲),女,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2016年10月11日,本院收到杨进桃的起诉状。起诉人杨进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李红梅(系死者侯建军妻子)、侯雅琪(系死者侯建军之女)依法分割侯建军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杨进桃主张,2014年11月8日侯建军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怀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事故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赔偿三原告(杨进桃、李红梅、侯雅琪)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80000元(包括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乘员险50000元),此款于协议生效后先付100000元,剩余580000元从拿到原告所有原件手续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户口注销页、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每个亲属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死者亲属的户口页、火化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死者身份证、死者一寸照片)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起诉人称(2015)安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68万元赔偿款已赔偿到位,因起诉人杨进桃与李红梅、侯雅琪对赔偿款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该款仍在怀安县法院账户。现起诉人请求依法分割该笔赔偿款。同时起诉人向我院递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安县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赔偿款是否已实际履行且赔偿款是否由李红梅和侯雅琪实际控制,起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另外起诉人若对调解书有异议,应申请再审,若无异议,应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杨进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宪荣审判员  王建才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