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2民初6190、6191、6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春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春雷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190、6191、6193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春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各800元,减半收取各计计各400元,由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