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幸如与王帅军、禹州市禹龙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幸如,王帅军,禹州市禹龙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156号原告:张幸如,女,汉族,生于1981年1月20日,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王帅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13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禹州市禹龙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画圣路。法定代表人:王红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志。原告张幸如诉被告王帅军、禹州市禹龙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该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幸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幸如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