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6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世荣与重庆丰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荣,李杨,重庆丰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188号原告周世荣,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杨,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丰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7号1-69号、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96728368M。法定代表人李聘琼,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195号2楼。负责人谢玉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荣诉被告李杨、重庆丰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荣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世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世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世荣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