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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初159号

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与辉县市小伟干鲜粮油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辉县市小伟干鲜粮油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159号

原告: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号企业大厦*号901。

法定代表人:梁志学,厂长。

委托代理人:秦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铁军,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小伟干鲜粮油店。住所地:辉县市城南农贸市场。

负责人:王伟伟。

原告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小伟干鲜粮油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翟 晓

审判员  马兵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自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