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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琴、罗华、黄瑛、贾平安、汪宏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龙,周琴,罗华,黄瑛,贾平安,汪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峡农商银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龙,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出生,务农。被执行人周琴(系章龙之妻),女,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务农。被执行人罗华,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黄瑛(系罗华之妻),女,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贾平安,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务农。被执行人汪宏琼(系贾平安之妻),女,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务农。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章龙、周琴、罗华、黄瑛、贾平安、汪宏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章龙、周琴、罗华、黄瑛、贾平安、汪宏琼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章龙、周琴、罗华、黄瑛、贾平安、汪宏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章龙、周琴、罗华、黄瑛、贾平安、汪宏琼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章龙、周琴、罗华、黄瑛、贾平安、汪宏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章龙、周琴、罗华、黄瑛、贾平安、汪宏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章龙、周琴、罗华、黄瑛、贾平安、汪宏琼应继续履行(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章龙、周琴、罗华、黄瑛、贾平安、汪宏琼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