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军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李志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侠,李志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425号申请人张军侠,女,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志芳,男,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经二路109号。负责人刘少康,任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军侠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志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32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