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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永涛与被告刘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涛,刘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544号原告董永涛,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住雄县。被告刘磊,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雄县。原告董永涛与被告刘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永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永涛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永涛负担。审判员  刘子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