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冯琳、洪某与洪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琳,洪某,洪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财保64号申请人:冯琳,曾用名:冯玲,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东至县。申请人:洪某。以上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冯根苗,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冯琳父亲。被申请人:洪军,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东至县。申请人冯琳、洪某与被申请人洪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洪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40账户资金572750元,担保人冯根苗自愿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账号为03×××19、03×××78、03×××22的三张定期存单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及座落于东至县尧渡镇梅林路石灰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原××号)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人金可贵自愿以其座落于东至县尧渡镇梅林路54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号)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琳、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洪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40账户存款5727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冯根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账号为03×××19、03×××78、03×××22的三张定期存单存款共计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冯根苗座落于东至县尧渡镇梅林路石灰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原××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金可贵座落于东至县尧渡镇梅林路54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384元,由申请人冯琳、洪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