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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565号原告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768号2-6-3号。法定代表人杨露,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关健,住大连市。原告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