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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某、林某甲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甲,林某乙,曾某,黄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1刑初154号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于2016年5月1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乙,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男,1986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林某甲、林某乙、曾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林某甲、林某乙、曾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0时许,与被告人林某乙、郑某、曾某、黄某在顺昌县中山西路“双溪公园烧烤摊”一起喝酒的被告人林某甲与隔壁桌的被害人吴某因喝酒发生争执,遂同林某乙、曾某、黄某对吴某拳打脚踢,郑某则殴打在旁劝架的被害人梁某;之后,郑某持塑料棍敲打梁某并抓着梁某的头发将其往顺昌县城关岗亭方向拖拽���林某甲、林某乙、曾某、黄某跟随其后,期间,曾某上前摔了梁某一巴掌。经鉴定,吴某、梁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郑某、林某甲到顺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林某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曾某到顺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被害人吴某、梁某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林某甲、林某乙、曾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梁某的陈述,证人林某丙、林某丁、方某、陈某、沈某、高某的证言,书证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五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顺昌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顺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林某甲、林某乙、曾某、黄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林某甲、曾某、黄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五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顺昌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郑某、林某甲、林某乙、曾某、黄某作出适宜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某、林某甲、林某乙、曾某、黄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十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林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八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四、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五、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五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一峰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李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雪姣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