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顺、邓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顺,邓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385号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凡,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顺,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6日。被告:邓力,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1日。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顺、邓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