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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266号申请人王卫东,男,汉族,1976年0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法定代表人:平小建,该××经理。王卫东诉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卫东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5万元,执行费409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王卫东申请执行河南康平光电高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韵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