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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7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北关供暖中心诉刘军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关供暖中心,刘军,王海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457号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北关村委会一楼西二门,组织机构代码:66840XXXX。法定代表人张永强,经理。被告:刘军,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北关小区12号楼407室。被告:王海江,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北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与被告刘军、王海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北关供暖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