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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曹呈雪与孔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呈雪,孔剑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477号原告:曹呈雪,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孔剑虹,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曹呈雪为与被告孔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孔剑虹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素有经济往来。2015年9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孔剑虹尚欠原告曹呈雪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剑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曹呈雪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孔剑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