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4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多权与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红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多权,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红梅,安徽远创现代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淮北颐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1030号原告:杨多权,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尚杰,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与杨多权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临涣矿工人村菜市场南门,组织机构代码68499984-6。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红梅,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安徽远创现代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古饶路以南幸福沟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80102002P。法定代表人:赵云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颐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工业园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46778011A。法定代表人:李同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金台,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多权与被告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红梅、安徽远创现代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淮北颐丰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杨多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多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3390元,减半收取11695元,由原告杨多权负担。审 判 长 姚多连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