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6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莉平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罗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莉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罗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莉平,女,汉族,1978年9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鋆,男,汉族,1985年8月8日生。上诉人赵莉平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罗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在邮寄送达当事人罗鋆未成的情况下,未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可能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故本案因违反法定程序,须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莉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葛亚健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可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