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白玉中与王小伟、王丽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中,王小伟,王丽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白玉中,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王小伟,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丽诚,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白玉中与被执行人王小伟、王丽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玉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