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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新430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福海县,住新疆福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3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宗俊出庭支持公���,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19时30分,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新XXX号松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北屯镇西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致老古博尔盆盆肉饭店前路段,与道路北侧路口右转弯的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新H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5.6mg/100ml。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经过、被告人袁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阿勒泰市公安局北屯交警大队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阿)公(酒精)鉴(法医)字(2016)93、94号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阿勒泰市北屯公安交警大队[2016]第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失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孙丽萍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田宏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