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苏春山、耿丙逊与衡水达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山,耿丙逊,衡水达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467号原告:苏春山,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耿丙逊,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委托代理人:金玉萍,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达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前进北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58364849X。法定代表人:包日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春山、耿丙逊与被告衡水达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春山、耿丙逊以双方庭下已自行和解为由,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达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山、耿丙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收取1863元,由原告苏春山、耿丙逊负担。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