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纪荣等与被执行人苏纪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纪荣,苏纪苹,苏纪华,苏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苏纪荣,女,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申请执行人苏纪苹,女,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申请执行人苏纪华,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被执行人苏纪琴,女,汉族,1954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申请执行人苏纪荣等申请被执行人苏纪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纪荣、苏纪苹、苏纪华与被执行人苏纪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表示可以延期��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24执39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 学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树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