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6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薪羊、汪媛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薪羊,汪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夹江县。委托代理人:刘正勇,男,1972年11月24日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王薪羊,男,1983年6月30日生,住夹江县。被执行人:汪媛媛,女,1985年9月4日出,住夹江县。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生效,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被告王薪羊、汪媛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380.2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54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薪羊、汪媛媛负担。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履行(2015)夹江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薪羊、汪媛媛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薪羊、汪媛媛实施了信用惩戒,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