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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6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育英与李满谦合同纠纷2016执626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英,李满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6269号申请执行人李育英,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李满谦,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自云区。申请执行人李育英与被执行人李满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李满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育英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4日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8995元、执行费4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满谦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62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居诚审 判 员  周扬帆助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家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