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民、王士民诉被告张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王士民,张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4604号原告王建民原告王士民委托代理人杨雯,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王士民诉被告张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的名称与身份证不符,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