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6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仁先、周满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仁先,周满珍,蒋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303号申请执行人叶仁先,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周满珍,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蒋洪红,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叶仁先、周满珍依据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34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蒋洪红在(2016)浙0783执630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洪红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黎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