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刘云珉与李铁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珉,李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4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珉,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铁才,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云珉与被执行人李铁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云珉13,945.63元;二、被告李铁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云珉给付赔偿款7,053.85元;三、驳回原告刘云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0元由被告李铁才负担。”法律文书于2015年6月19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云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铁才银行账户存款7,995.85元人民币(含赔偿款7,053.85元、案件受理费892.00元、执行费50.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