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人王洪、伍万平与李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伍万平,李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特28号申请人王洪,男。申请人伍万平,男。委托代理人王友辉,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申请人李华,男。申请人王洪、伍万平与李华向本院提出对双方于2016年10月13日在洪雅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梅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申请人王洪、伍万平与李华就拖欠工程款纠纷于2016年10月13在洪雅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李华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王洪、伍万平工程款2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万元,余款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李华未按约支付第一笔工程款,王洪、伍万平可申请执行全部欠款。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林与李华于2016年10月13在洪雅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洪、伍万平与李华于2016年10月13在洪雅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畅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