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赖龙辉与廖学锋、曾月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龙辉,廖学锋,曾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赖龙辉。被执行人廖学锋。被执行人曾月英。龙南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龙虔龙证执字第05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廖学锋、曾月英以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桂路安置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私字第××号)作抵押,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曾月英上述房屋。在上述房屋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曾月英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桂路安置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赖 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鸣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