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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廷仁与郑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廷仁,郑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吴廷仁,男,生于1962年8月3日,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被执行人郑金保,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3日,汉族,甘肃市秦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吴廷仁与郑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金保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裁定如下:查封、扣留被执行人郑金保所有的价值51654元的财产(祥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江审判员  何建军审判员  张岱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