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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2995号广西中健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健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泓辉针织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2995号原告:广西中健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木乐镇振兴路,组织机构代码55721687-X。法定代表人:周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汉芝,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区大塘园开元路11号(佳利达纺织染有限公司第三车间),组织机构代码68244536-4。法定代表人:何永均。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泓辉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堤三路70号2座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6456390D。经营者:江永洪。原告广西中健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泓辉针织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汉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将其不当取得的167377.40元返还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有业务往来,但从2015年6月开始已停止委托加工业务,相关业务由“佛山市三水区新辉染整有限公司”负责,原、被告之间应付应收款项已经全部结清,双方亦不存在其他任何交易关系。2016年2月1日,由于正值广西小年,工作压力大,业务繁忙,原告的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将本应支付给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泓辉针织厂”的货款167377.40元通过其账户转入被告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的账户。2016年2月22日,原告才发现转错款。原告与被告协调退款,被告也承认误收,同意返还,但由于被告涉及多宗欠款纠纷,账户已被查封。原告与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泓辉针织厂”有业务往来,本案所涉款项属于应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为查明案件事实,故列其为诉讼参加人。被告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泓辉针织厂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和第三人未提出答辩、质证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到原告转账资金167377.40元,造成原告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返还涉案款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不当得利167377.40元给原告广西中健运动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824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创佳业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麦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