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凤英与李某、李东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英,李某,李东锋,刘海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民初1469号原告:徐凤英,女,194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东锋,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79********,住沈丘县范营乡纪营行政村大丁营村。法定代理人:刘海红,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81979********,住沈丘县范营乡纪营行政村大丁营村。被告:李东锋,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某之父。被告:刘海红,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某之母。原告徐凤英与被告李某、李东锋、刘海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凤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李东锋、刘海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494.42元、护理费7850.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47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39946.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0日下午,原告徐凤英的儿子刘学玉的连襟兄弟与被告李东锋的岳父刘中华发生矛盾,原告在劝架过程中被李东锋的儿子李某推倒受伤,先在赵德营镇小诊所治疗,后因伤势严重被送往楚氏骨科医院治疗。原告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拒不赔偿。被告李某、李东锋、刘海红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2月10日下午,原告徐凤英的儿子刘学玉的连襟兄弟李建立与被告李东锋的岳父刘中华发生矛盾,徐凤英在劝架过程中被李东锋的儿子李某推倒受伤,经诊断为胸11椎体骨折,徐凤英在沈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门诊花费391.5元,住院医疗费2960.41元。在淮阳楚氏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0天,住院医疗费4935.51元。在周口市中心医院门诊花费1177元。徐凤英出院医嘱需继续卧床休息2个月。河南省2015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30482元/年。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将原告徐凤英倒到,导致徐凤英身体受到伤害,侵犯了徐凤英的健康权,徐凤英因此遭受的损失李某应当赔偿。因李某系未成年人,无证据证明李某的父母即李东锋、刘海红尽到监护责任,故应由李东锋、刘海红承担侵权责任。因徐凤英所受轻伤,并未对其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对于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徐凤英受伤时已将近70周岁,无证据证明其尚能从事劳动,故对于其要求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徐凤英的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9464.42元(391.50元+2960.41元+4935.51元+1177元);2、护理费7850.16元(30482元/年÷365天×(4天+30天+6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4天×30元/天);4、营养费680元(34天×20元/天);5、交通费本院酌定500元,以上共计19514.58元,由被告李东锋、刘海红承担。综上所述,被告李东锋、刘海红应赔偿原告徐凤英损失共计19514.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李东锋、刘海红赔偿原告徐凤英19514.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徐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徐凤英负担250元,被告李某、李东锋、刘海红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陈国立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文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