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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227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帮敏,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朱玉兰,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飞 搜索“”